越南高科技公私合作框架
越南政府颁布了第 180/2025/ND-CP 号法令(“第 180 号法令”),为科学、技术和数字化转型领域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PPP) 建立了法律框架。该条例旨在吸引私营部门参与研究、创新和基础设施发展。
第180号令为第193/2025/QH15号决议提供了实施指南,该决议启动了专门的试点机制和政策,以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突破。
该令寻求 通过各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模式,利用战略性行业的私营部门资源,提供有关知识产权(IP)、收入共享和数据访问的实质性激励措施和透明指导方针。它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从事投资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的组织和个人。
180号令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但该令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部分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PPP应用的重点领域
根据第 180 号法令, 以下领域符合 PPP 项目的资格:
- 高科技和战略技术:根据高科技、科学、技术和创新法律的定义。这包括支持此类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的基础设施。
- 数字基础设施:根据总理各时期发布的国家数字基础设施战略,开发支持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和数字政府的基础设施系统。
- 共享数字平台:根据第 193/2025/QH15 号决议第 10 条的规定,该决议试点了加速科学技术和数字化转型举措的特殊机制。
- 数字人力资源培训:
- 投资和运营在线教育平台、数字高等教育模式和能力建设项目,以提高数字素养 社会;
- 投资建设、改造或扩建以战略技术为重点的大学、研究所和培训中心,包括国家级创新和研发(R&D)机构;
- 制定和扩大数字劳动力发展培训计划,包括教育机构、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国内和国际合作。
- 其他技术相关活动:涵盖与国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目标相一致的技术、产品、服务和项目。
PPP项目激励
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和数字化转型PPP项目的组织和个人将享受国家一系列奖励和支持。
税收 鼓励措施
按照政府和相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实际研发费用的200%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土地和投资鼓励措施
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租金,以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投资鼓励措施 土地法、投资法及相关立法。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
承认科研成果的所有权成果、技术开发和创新成果,符合科学技术创新法和该法令第六条的规定。
风险接受机制
法律规定允许承认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的风险。专门立法规定了可接受风险的标准、评估程序和对项目实施者的保护。
政府采购
国家可以订购或签订PPP开发的产品和货物合同,以完成科学、技术和创新方面的特殊任务。
合作模式的激励
除上述激励措施外, 参与实施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享有相应的奖励。
合作模式 | 适用的激励措施和国家支持 |
PPP下的投资项目(章节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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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财产的合资企业和联营企业(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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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作模式(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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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利润分享
第 180 号法令提供了管理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利润分享的框架
科研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研发活动中产生的资产,包括软件、产品、技术平台以及数据挖掘和分析开发的应用程序等相关权利,由双方在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确定。此类安排必须符合知识产权、科学、技术和创新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数据所有权和知识产权
该法令概述了PPP中数据挖掘、分析和开发所产生的数据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阻止此类行为国家拥有的数据:由国家机构直接创建的原始数据,或从纸张、文件和其他物理来源数字化的原始数据,均归国家所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利润分享安排
PPP项目下开发的资产商业化产生的税后利润由各方根据合同协议进行分享。这些协议必须确保遵守知识产权和科学法,公平、透明,并根据各方的资金、技术和资源贡献按比例分配。
国家参与的特殊机制
180号令规定了PPP科技项目的优惠机制:
- 国家出资:最高可达项目总投资的70%,涵盖建设和土地清理费用;
- 研究经费:PPP项目可在70%的出资之外获得全部或部分国家资助用于研发活动;
- 收入风险分担:在运营的前三年内,国家可弥补100%的收入缺口 如果实际收入低于财务预测,则须遵守法律条件;
- 提前终止:如果项目在风险分担机制后仍然不可行,则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并将资产转移给国家。
要点
第 180 号法令为企业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科学、技术和数字化转型方面与越南政府合作创造了新的机会。该框架提供了慷慨的激励措施,同时也提供了强大的风险防范措施
该法令对知识产权、利润分享和灵活的合作模式有明确的规定,降低了投资者的门槛,支持创新驱动的项目,使越南成为对高科技和数字行业投资越来越有吸引力的目的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