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所有权变更后关税优惠项目的管理
越南海关总署(GDC)近日发布第3747/TCHQ-TXNK号公函(以下简称“3747号公函”),以加强对所有权变更的税收优惠项目的管理。在此之前,省市海关部门有关相关并发症的报告越来越多。对此,GDC援引多份规范性文件,概述了投资激励项目权属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项目权属变更的监管依据
根据3747号公函,按照项目权属变更的规定适用关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新项目业主被视为免税商品的使用者,并负责向海关当局登记这些商品的清单。
第107/2016/QH13号进出口税法和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号法令修订)21/ND-CP)规定对用于为受益于投资激励的项目创造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免税。
此外,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赋予投资者以下权利:
- 调整项目目标;
- 转让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
- 合并项目;
- 分割 或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
- 以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资产作为资本设立企业;
- 从事符合越南法律的商业合作或其他活动。
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变更案例
第 134/2016/ND-CP 号法令(经第 18/2021/ND-CP 号法令修订)概述了在以下情况下发生项目所有权变更时维持税收优惠的程序和条件 案例:
1)转让投资激励项目;
2)转让一项投资的免税进口货物同一所有者下的另一个激励项目; 3)《企业法》和《投资法》未涵盖的情况,例如:
- 作为企业设立或出资的一部分,转让用于投资激励项目中形成固定资产的进口货物;
- 分立;
- 合并;
- 合并;
- 其他形式的业务转换。
公布程序
根据3747号公函,项目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新旧项目业主均须向海关提交以下文件:
- 项目所有权变更的确认文件;
- 先前登记的免税商品清单 原项目业主出具的文件,以及相应的报关单;
- 概述免税货物转让的文件,包括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转让时间表以及任何涉及的协议与项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 原项目业主和新项目业主双方签字。
新项目业主的义务
GDC要求新项目业主:
- 正确使用项目的免税货物;
- 每年向持有免税清单的海关当局报告免税货物的使用情况。
海关当局的职责
在收到有关投资激励项目中项目所有权变更的信息后,管理海关机构必须邀请原项目所有者和新项目所有者到其办公室收集和记录所列的所需文件
对企业不配合或存在违规或风险迹象的,责令海关及时检查免税品的使用情况,检查内容可包括:
- 到项目现场采集、核实信息;
- 文件将调查结果记录在正式记录中;
- 采取其他必要的检查、监督和控制措施。
为监督股权变更投资激励项目的管理情况,GDC已责成各单位将此类情况全部报告。这些报告必须在 2024 年 9 月 9 日之前提交给 GDC 进出口关税部。





